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指导意见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制定而成。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多项“通知与声明”规定,并明确了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形。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也对电商平台“二选一”争议作了回应,称平台内经营者依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法院如何认定“恶意”行为作出解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在考量通知人是否存在恶意行为,法院可根据是否提交虚假权利证明,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通知错误后仍不及时撤回等因素判定。相对的,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明知声明内容错误后仍不及时撤回,或者通知附有认定侵权的生效裁判而仍然发出不侵权声明,也会被法院认定有“恶意”行为。
除了明确通知与声明的规定外,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经营者在侵权案件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不同情况作了说明。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观状态、是否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损害后果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以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为例,在收到侵权通知后虽然采取了必要措施,平台仍应当就采取必要措施前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第5条特别指出,如果平台通过订立限制竞争协议、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排除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经营活动,平台内的商家可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定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设定交易规则或利用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声明:文章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物流指闻立场。凡来源为“物流指闻”的内容,其版权均属指闻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所有,转载时请务必注明作者姓名及“来源:物流指闻”。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引用等任何使用,我们将保留追责权利。
更多深度策划、最新资讯、行业报告、现场视频,欢迎在微信中搜索“物流指闻”,或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添加关注,将行业收录指尖。
第一次近距离体验什么叫:世界以痛吻我,我却报以为歌
2018-08-29我认为中国更需要做事的人,不是需要说太多的人。by 顺丰王卫
2018-08-20持续亏损、客户流失、隐忧浮现,百世物流胃口太大遗失本位。
2018-08-23零售的本质是利益,新零售供应链的目标是支持零售的本质。
2018-09-05我们期待与您互动,不要吝啬您的建议与意见。
黄刚老师深入交流请加微信:huanggang36
商务合作、爆料、投稿请加微信:logvip56
猎头、跳槽、招聘服务请加微信:headscmhrv
汉森商学院学员申请咨询请加微信:scmschool
线下活动、峰会合作请加微信:scmgroup
投稿邮箱:tougao@headscm.com
汉森总部电话11:010-626565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18:30)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中航国际广场L1栋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