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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男子应聘司机身陷“合同陷阱”!求职变加盟,承诺收入少一半还背上贷款

物流指闻   |   来源: 红星新闻   |   2022-01-14   |   0 0

物流公司要求连签三份协议、交三笔钱,说好保底12000元却未兑现。

近日,重庆男子王必春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自己一个多月前通过重庆江北汇博人才市场应聘司机,结果被一家物流公司指引到另外两家公司,一共签下三份协议,交了服务费、租车费、加盟费合计13000元,承诺一个月可获得12000元的收入,实际一个月他只拿到5000多元。王必春认为这样干一个月不划算想要辞职,但根据合同条款却无法拿回已交纳的费用。王必春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却因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和加盟协议而非劳务合同,不具有劳务关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其中,“通万家”公司负责人龚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不是“招募”司机,而是寻找合作司机进行三方合作。“我们的业务就是给要跑车的司机介绍货、介绍车。”

对此,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起事件中,若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候,有虚假夸大内容,让求职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求职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付建提醒求职者,合同约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合同双方的“法律”。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合同背后的风险有一定了解。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往往容易被招聘单位所利用,招聘单位会虚假夸大工作内容,让求职者深陷其中。求职者需要对求职阶段签字的文件,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够避免陷入圈套。

01

男子应聘司机找工作花去一万三

承诺每月收益一万多,

实际收入仅5000元

2021年11月30日,王必春去重庆市江北区汇博人才市场应聘驾驶员。他被重庆通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开出的12000月薪所吸引,决定到该公司求职。

在该公司求职时,王必春被告知需要事先收取12000元的信息费,每月1000元,共12个月,一次性付清。他考虑既然以后每月有12000元左右的收入,交这么多信息费也可以接受。

通万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必春,这12000元是分开交纳的,在通万家公司只需要交4000元。剩余8000元要交到另一家公司——重庆嘉鑫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由嘉鑫物流公司负责给王必春安排介绍货源。这8000元即为嘉鑫物流公司的信息费和加盟费。

同时通万家公司还带领王必春到重庆通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3000元每月的价格租下了一辆小型货车。

就这样,11月30日下午,通万家公司工作人员就带着王必春分别与通万家公司、嘉鑫物流公司、通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下了三份协议。

这时,王必春意识到这家物流配送公司实际上是中介公司。

“通万家”公司负责人龚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该公司不是“招募”司机,而是寻找合作司机进行三方合作,“我们的业务就是给要跑车的司机介绍货、介绍车。”

当天,王必春只带了3000元现金,通万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帮助王必春开通了网络贷款,贷得10000元。王必春用3000元租下了汽车,8000元支付了嘉鑫物流公司的信息费和加盟费,2000元支付了通万家公司的服务费。算到头,王必春还欠通万家公司2000元。

同时,通万家公司和嘉鑫物流公司都向王必春表示,王必春只要每天可以拉两趟货,一个月收入会达到12000元到13000元。通万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沈某告诉王必春,“只要你正常跑下来一个月,只要勤快点,一个月怎么也有一万四五。”

红星新闻记者以“应聘司机”为由与重庆通万家工作人员沈某沟通时,对方承诺:在不扣除管理费的情况下,每个月收入都能达到12000元。

王必春与嘉鑫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配送运输服务协议》中的“运输效益保底”内容为:嘉鑫物流公司介绍王必春从事城市配送项目及线上货运平台业务,并为乙方提供每自然月不低于30天的货运工作,每天2~4趟货源,每车均产值180~350元之间。王必春必须服从嘉鑫物流公司统一调度,货运时间及地点遵从嘉鑫物流公司安排。

王必春介绍,实际工作中,因为货源少,货源分散,以及汽车电量等原因,每天基本只能运一趟货,每趟货按照运输件数计算工资,一件2毛钱,不管是一壶油还是一袋米价格一样。单趟运送1000件货品左右,平均200块钱一趟。

王必春说,有时嘉鑫物流公司仓库的工作人员会分配给他第二趟货源,但是货源地较远,在九龙坡,距离他60公里,王必春租赁的车支持不了,“下午三点运完后,车还要充电1~2个小时,就没有什么时间去拉第二趟货了,而且这个车最多续航100公里。”

王必春介绍,他每天从凌晨3点多开始工作,到达配送点等候装车上货,再卸货、分拣货物,一般到下午3点结束,“一天只能送一趟货,下午三点之后才能有时间吃饭。”

工作一个月后,王必春发现实际上即便天天工作,每月也只能挣5000块钱左右,如果扣除租车费等费用,更是所剩无几,因此想要退出,让对方退还剩余信息费。

02

合同规定退出即违约

工作人员微信上承诺可以退钱,

合同中却规定不予退还

通万家公司的招聘人员沈某在微信向王必春承诺,不满一年可以退还信息费。

王必春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与通万家公司沈某的聊天记录。对话中,王必春询问如果干不满一年是否可以辞职,沈某称联系她就可以。王必春询问辞职后,此前支付的信息费如何处理,沈某承诺会退还剩余信息费,并解释道,“你干了半年,如果不想做了,还剩下六个月的货源信息费没有用,然后就退你6000。”但王必春却并未讨要回已经交的10000元。

对此,1月4日,通万家公司负责人龚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合同里写得很清楚,7天内我们给他安排好了,钱就不会退还。”

在王必春与通万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合作事项显示:

协议签订后甲方通万家公司向乙方王必春提供汽车企业相关情况,在王必春确定汽车企业后,由甲方通万家公司撮合王必春与汽车企业签署用车协议。在通万家公司撮合协助王必春分别与提供汽车的企业及物流平台企业签署协议后,即视为通万家公司已经居间成功且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居间义务。合同期限是7天。服务费是4000元。合作居间成功后费用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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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嘉鑫物流公司,提出辞职以后王必春就再也联系不到该公司工作人员,更别提讨要退款。

在王必春与嘉鑫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配送运输服务协议》中显示:

王必春交纳的8000元为物流加盟费及管理费。协议的违约责任规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如乙方(王必春)违约,则前期支付物流加盟费及管理服务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嘉鑫物流公司)违约,则无条件退还物流加盟及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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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嘉鑫物流公司负责人,但对方始终不接听。通万家公司负责人龚某称,签订合同时录了视频,并且向王必春声明,“我们是三方合作公司,这个钱是不退的。”

不仅如此,王必春对记者表示,按照合同规定,单方面提出退车需要支付6000元违约金。直到王必春表示自己实在没钱才得以脱身。

现在王必春不光求职不成,一万元的网络贷款还等着他还。

03

通万家公司成立两个月

已发生过同类情况

王必春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发现,“重庆通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虽然成立才2个多月,但已遭到过类似投诉。

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重庆通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开始营业,法定代表人是李行可,经营范围包括“城市配送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等。

2021年12月,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官方公众号“630很有料”曾报道,周某应聘货车驾驶员,被“重庆通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指引向其他两家公司,一共签了三份协议,交了三笔钱,但实际工作收益并非招聘时所说的“保底一万二”,“跑了十天左右,总收入是400多。”周某随后联系通万家公司退回费用、解除合同,却遭到对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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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维权陷入困境

律师提醒求职者避免圈套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甘仕荣律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王必春与三家公司签订的协议均有法律效力,但三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甘仕荣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对方是中介还是用人单位,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必春与通万家物流公司和嘉鑫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需要提交更多证据才能进一步认定。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还提到,此前有外卖配送员和快递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企业拿去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与企业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无法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王必春与三家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公司是否构成欺诈,要看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如何协商,合同对协商的内容具体的规定,以及合同签订之后履行是否符合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起事件中,合同的履行已经背离了订立合同的目的,且通万家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候,有虚假夸大内容,让求职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求职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付建律师提醒求职者,合同约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合同双方的“法律”。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合同背后的风险有一定了解。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往往容易被招聘单位所利用,会虚假夸大工作内容,让求职者深陷其中。求职者需要对求职阶段签字的文件,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够避免陷入圈套。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何宇

编辑/陈怡西

* 文章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物流指闻立场。转载此文章需经作者同意,同时注明作者姓名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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