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快递公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明确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2023年6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以及共同成立的快递总公司涉嫌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提取6家公司的基础资料、报价单、财务报表、相关协议等证据。调查显示,2021年3月,甲、乙等5家快递公司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拟共同出资成立快递总公司,并将报价权限交总公司。2022年2月,该快递总公司成立,统一管理财务、经营等,通过微信群、会议等形式分析5家快递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统筹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统一调价方案,并进行总体利润及成本分析等。电商企业反映,5家快递公司联合抬价,中小电商议价权缺失。2024年2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的行为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总公司各罚款15万元,总计罚款90万元。
快递总公司及甲、乙、丙三家快递公司不服,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审理过程中,快递总公司及丙公司撤回起诉。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乙公司诉求,甲、乙公司上诉后,泰州中院二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虽享有自主定价权,但需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5家快递公司主观有串通故意,客观通过成立总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统一调价等方式操纵价格,损害电商与消费者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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