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细则呼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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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近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建议,参照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入刑的规定,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
他表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迅速下降,出现爆胎、刹车失灵等问题,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措施。研究表明,时速50公里的货车,超限率达到100%时,制动距离和危险系数增加80%。从近两年道路运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看,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重要根源之一。同时,研究表明,超限10%的货车对公路路面的损坏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货车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正常车辆行驶16次。设计使用年限15年的公路,如行驶车辆超限超载50%,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15年为例,实际使用寿命将只有2~2.5年。
陆永泉说,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明确“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研究推动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被纳入《刑法》,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他建议参照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入刑,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对驾驶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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