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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2022-03-16   |   0 0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自2017年起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自2017年起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已开展两批共46个示范工程创建,命名16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正在组织开展第三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充分调动了各地发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积极性,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加快推进配送节点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便利化通行政策、推广新能源配送车辆、创新集约化配送模式、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创建工作,优化创建程序,细化创建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申报流程、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附则。

总则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创建原则,明确了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

申报流程阐述了申报主体要求和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原则上应具有一定规模、较好物流基础和政策环境,并明确了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程序、审查要点和评选流程。

组织实施明确了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备案流程、工作机制、创建任务调整要求和程序、相关支持政策,以及开展自查评估、省级督导、部级督导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等创建实施程序和工作要求。

验收与命名规范了验收申请条件和验收程序及要求。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授予“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不再享受示范工程部级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

动态评估建立了自示范工程验收通过获得称号起每3年开展评估的动态评估机制,规范了评估流程和具体要求。

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和文件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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