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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近日,温州市邮政管理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温州市快递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快递经营企业需为其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根据通知,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快递经营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以下简称“快递经营企业”),需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为快递业务量高峰时段临时聘用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为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与快递经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新参加工作职工、重新就业职工、新设立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及上下限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已与快递经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人员和已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工伤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将与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在快递经营企业,特别是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互通,定期共享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名单,督促快递经营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快递经营企业自主申报,及时办理参保业务,并做好快递经营企业参保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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