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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放快递箱需收件人同意,《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11月起施行

来源: 合肥晚报   |   2022-09-26   |   0 0
近日,《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快递放驿站或快递箱,要征得收件人同意。因业务需要临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近日,《合肥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快递放驿站或快递箱,要征得收件人同意。因业务需要临时聘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应当与其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明确,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续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缩短营业时间,不得改变邮政普遍服务营业网点使用性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关于保价、赔偿等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收费。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提取方式、保管期限、联系渠道等信息。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收件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快递运单地址投递。邮政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免费保管期限,免费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超出免费保管期限需要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

收件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上门投递快件,或者因收件人原因无法按照快递运单地址投递的,并且快递企业和收件人对其他投递方式未达成一致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需要变更投递地址,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然需要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服务质量监督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诉后七日内答复。用户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投诉后七日内未收到答复的,可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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