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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支持河套深圳园区降低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

来源: 新华社   |   2026-01-15   |   0 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月14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通知称,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月14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

通知称,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

根据通知,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

此外,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通知相关规定,补缴进口税收。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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