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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7月12日,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降低对运输企业和司机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根据规定,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也就是常说的“行驶记录仪”。
目前的管理办法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将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降低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对于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但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运输车辆,目前处理措施是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由800元降低为200元。
此外,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等违规行为,可被处罚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主要是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开展的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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